最近,一位女士遇到了這樣一個問題:
她起訴丈夫要求離婚。同時,她從朋友處得知,丈夫曾多次出軌,但酒店拒絕配合她提供丈夫開房的具體信息。因此,她想向法院申請去酒店調取相關資料和證據,但法院沒有啟動程序。不知道法院這么做對不對。
實際上,這個問題涉及到一部法律中的舉證責任規則。眾所周知,正常的舉證責任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所以這類案件的原告一般都有舉證的義務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但現實中往往會出現有利于原告的證據不在原告手中,而是在官方機構或第三方單位手中,而官方機構或第三方單位又不配合的情況,因此原告處于無法舉證的尷尬境地。
這種情況顯然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實,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所以法律給出了救濟渠道,即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去這些單位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認為有必要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明的事實無關、對待證明的事實無意義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需要調查收集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知道申請法庭調查取證的兩個前提條件是:
客觀上你自己收不到;
這些證據直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所以有必要收集。
回到正題,假設女方高度懷疑男方多次出軌的事實,但苦于無權要求酒店配合其出示相關證據。那么在離婚案件中,她是否可以要求法院依職權向酒店調取開房記錄,以證明雙方關系已經破裂或者對方有過錯呢?
我們根據上面列出的法律條款逐一查看:
首先,這種證據存放在第三方,也就是酒店,酒店往往以客戶隱私為由,不會提供給別人。對于女方來說,客觀上是不可能讓她收的。
其次,開房出軌的事實是否可以作為判斷雙方關系破裂或者對方有過錯的依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看法,但一般來說,出軌事實確實是考慮關系是否穩定、是否存在過錯的因素之一,法院應當依申請取得。
但在現實中,女方直接申請往往不會導致法院啟動依職權調查取證程序,因為法院認為他人開房記錄屬于隱私范疇,應當謹慎突破他人隱私保護。不排除女方的應聘行為只是基于主觀臆測和懷疑。顯然,這種情況不應該輕易開啟突破他人隱私的調查取證程序。
這就告訴我們,在離婚案件中,如果期望法院從對方的出軌記錄中調查取證,那么就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初步證據和線索,比如記錄相關入住的短信、微信、酒店監控、消費支出清單等。
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才應當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履行依職權調查取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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