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是一種募資的手段,可以是眾籌或是私人的形式。ICO中,企業或個人可以發行加密貨幣,以代幣的形式向大眾換取換取法定貨幣或其他大型穩健的加密貨幣如比特幣(BTC)或以太幣(ETH)。
對ICO發行者來說,采用此方法是因為可以諸多避免規章制度,傳統募資時常需要向銀行和證券交易所等中介機構尋求,而中介機構可能需要進行更多的審查,并要求一定比例的未來利潤或共同所有權,這導致很多新創公司轉而運用ICO。此外,若投資人投資的也是加密貨幣,在同一條鏈上也不需要經過傳統跨國金流的手續費及時間成本,采用ICO可以說是更容易向國際獲取資源。
對ICO投資者來說,保障相對少了些,因為獲取的是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而不是傳統的股權。傳統股權等同擁有公司的所有權,當公司結束營運可以獲的比例的清算價值,公司賺錢也有等比例的分潤權。擁有功能型代幣并不代表擁有公司的部分所有權,而是可以換取發行者現在或未來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點像常看到的預購模式。
ICO目前仍缺乏完整的法規,ICO時被作為欺詐的手段。世界ICO開始四個月內,不到一半的ICO生存了下來。2017年售出的ICO中有近一半在2018年初之前失敗。盡管該失敗導致加密貨幣價格的下跌,從2018年前半年,市場透過ICO仍籌集到了70億美元。
對于傳統公司而言,有幾種方法可以籌集因擴展所需的資金。公司可以從小規模起步,并在利潤允許的范圍內發展,等待資金積累。或者,公司可以尋求外部投資者的早期支持,從而為他們提供了快速的現金流入,但通常需要權衡放棄部分所有權。另一種方法是公開發行股票,通過IPO出售股票從個人投資者那里賺錢。
ICO還與IPO至少有兩個重要的結構差異。首先,ICO基本上不受監管,這意味著像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這樣的政府組織不會對其進行監管。其次,由于其權力下放和缺乏監管,ICO在結構上要比IPO自由得多。
第一種、發行者會為其資金設定特定的目標或限制,這導致ICO中出售的每個代幣都具有預設固定價格,并且代幣的總供應量是固定的。
第二種、ICO代幣的總供應量固定,但不固定的籌資目標,這導致未來分配給投資者的代幣將取決于所收到的資金(即ICO中收到的總資金越多,總體代幣價值/格就越高)。
第三種、ICO代幣的供應量不固定,該代幣的供應取決于收到的資金量。在這些情況下,代幣的價格是固定的,但是總代幣的供應量沒有限制,取決于收到的資金量。
2017年ICO盛行之時,中國于9月時禁止境內所有的ICO,并要求募資者將所有過去ICO的收益退還給投資人,很明顯的就是ICO對于投資者的保障不夠周到,很有可能對國家金融造成沖擊。美國則是強調ICO發行的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與證券要區分清楚,若該代幣有證券的定義與相關性質,則可能納入聯邦證券法的管轄。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的指南,有30多個因素可以確定代幣是否為證券。至今,有許多ICO詐騙在境內被判罪財罰,例如:Centra Tech,Inc.的兩位聯合創始人以及RECoin和DRC World的關系人Maksim Zaslavskiy皆被SEC指控涉嫌詐欺。
持有功能型代幣的目的為獲取發行者提供的服務或產品,但是沒有該發行公司的所有權,其固有價值及為發行者提供的服務或產品。以「VReS」為例,發行VReS代幣的公司,創建了結合虛擬實境、電競、區塊鏈的電玩平臺,持有VReS代幣者,能夠使用平臺上提供的各種功能,例如:購買游戲、參加競技、收取報酬、玩家間對戰投注、競技運動博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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